为便于各地统一理解和掌握所得税有关政策,我处对各地在日常管理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整理和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统一了意见,现将这些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型、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解缴,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后)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使用发票和申报纳税。凡符合减免税优惠照顾政策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相关手续。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不得随意要求纳税人提供额外办理涉税业务资料;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通过优化办税流程,做好配置,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为强化财政引导和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经济发展,现将《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财税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级分支机构及所属的市分行、县(市)支行名单现予以公布。经公布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建账级市分行、县(市)支行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纸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金融、电力生产和供应、煤炭石油采掘和销售、邮政邮电电信、烟草、炼钢炼铁、汽车整车制造和大型船舶制造、铁路航空运输、水泥建材、有色金属、房地产等十一大行业不予以减征。
农机制造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等相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现予以发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成立由分管出口退税的领导负责,由进出口、纳税服务、征管、稽查等部门组成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开展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发布,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考虑到会计、评估、审计等鉴证服务业企业所需的资金规模较小,但对专业人员要求较高,该类企业使用省名的,出资额保持200万元未变,专业人员调整为30人,上年业务收入调整为400万元。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鼓励设计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企业以股权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计划等形式给予设计人才的奖励,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及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参考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如对该最低计税价格有争议的,按照《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除存量住房交易以外的其他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原则上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对因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不完整、纳税人申报地址信息不匹配等原因造成最低计税价格不能确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段房屋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或者委托房产评估公司赴现场评估后,补充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为规范我市钢材交易市场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钢材交易市场增值税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为推动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意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意见。
企业冠名发票由申请单位的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审核批准后,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市级国家税务局,由市级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市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提交的印制要求后,统一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流程。
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继续实行发放过渡性调节金的办法。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
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范围,或者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抓紧提出上升为法规的立法建议。
关于银行账户问题。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机构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的级次和程序开设港口建设费收入汇缴账户,报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审批。
办理涉税事项需要提供的资料要求、“免填单”项目的具体内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将通过《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另行公告;“限时办结”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限详见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提速涉税事项办理时限一览表》。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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