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客户类型为企业的,开票单位(个人)应填写对方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出借、闲置房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将有关出租、出借、闲置房产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局申报;负责本单位出租房产日常管理工作。
取得联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及个人,可随时通过增值税普通发票联网开票辅助软件(仅限已安装使用该软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对所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查验比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苍南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10]8号)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201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新增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外,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现对我省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公告如下:自2011年1月1日起,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全省统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汇算清缴;在完成电子申报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科归口管理员报送相应的纸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下同)和相关资料。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
优先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的实施。通过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多种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加大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供应力度。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2011年商品住房供地总量中安排10%的土地用于建设或配建保障性住房。
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不再单独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统筹安排,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为主,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调整为辅,具体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下属的全资、租入经营且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由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对控股、承包经营并单独核算的加油站等,应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继续按照我省现行征收政策执行。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减免;残疾、烈属、孤老人员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以及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领取《就业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雇员7人以下)的税收审批类减免,继续授权各税务分局审批。
2013年12月31日前,对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为了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适应税收票证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市、县(市、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税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税费负担,有利于筹集资金,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县(市)局、市局第一、二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市地税局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报送年度汇总表时一并上报协定执行情况报告;市地税局对各表、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后,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省地税局上报。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纳税(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享受报批类优惠,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费优惠。
为了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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