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内建筑安装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减免比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执行。对虽有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单位,不能给予定额减征照顾。
上市公司并购当地濒临破产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并购企业的亏损在一定限额内可在上市公司或一定期限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有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企业法人因债务纠纷出逃,法院将企业资产(包括房地产、办公设备、机器设备、经营权等)打包整体拍卖。对房地产拍卖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经营权转让收入,因经营权转让没有列入“转让无形资产”征税范围,没有征税依据,暂不征收营业税。
对采用叠网纸机生产白板纸企业及上述第1点之外的造纸企业,全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其以下的,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0.3%预警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全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不超过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不低于0.2%预警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3%。原《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5]4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五点停止执行。
新版地税发票背面印制有防伪措施说明及该票的使用范围(公园、体育馆门票,交通客运发票等部分特殊票种除外)。社会公众可通过登陆我局网站(普通因特网用户登陆:www.zjds.gov.cn;手机用户登陆:fp.zjds.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初步判别发票真伪。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供销合作社企业销售本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可以按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举措。
按照"地方两税"管理融入地税管理的要求,由省局税政四处负责契证格式、内容及有关政策解释业务;省局计财处参照《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地税计[1998]46号)规定,负责契证的统一印制、发放、保管等管理工作。
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本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国家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以下统称征收)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准公共需要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须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上述规定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地税一[2004]343号)第二条和第四条停止执行。
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可以按照“一县一议”的原则,研究财税扶持政策,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及后台服务中心,在一次性资金奖励、购租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引进和培训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台地税政发[2007]29号)第一、二、三、五条和《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7]34号)停止执行。
在全省各级地税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税源信息基本清晰、征管效能明显提升。但在这次税源清查中也存在着清查力度不够平衡,税源信息比对不够完整彻底、实地测量面小等问题。
妥善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的随迁配偶。其配偶原有工作的,由引进单位所在地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引进单位优先安置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
本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等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温地税征[1997]108号)第一条第2点第一款对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为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总局专门发文要求各地加强计算机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省局也要求各地特别关注由内地出口到香港的如白银制品(如银盘、银县等)及国内无法生产的集成芯片等电子产品出口退税情况。
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如属于上述规定情形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并就其清算所得填写《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市本级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经研究,符合浙地税函[2010]24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其征收率确定为0.5%。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与体育产业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毁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
对发展初期的公共服务平台,园区承办单位应适当减免其租金费用;服务平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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