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报请机构编制部门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后,将申请表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报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将有关材料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纳税人于每月征期结束后持上述资料向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受理人员对其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资料完整符合条件的,按涉税事项工作规程的有关流程予以受理;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为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与效率,省局研究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所得税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各县(市)要按照各自实际,提出本地区贯彻实施意见。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对文件贯彻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问题,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申请代开税务发票的个人,分局办税服务科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其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并对个人提供的单位(人)支付证明(或劳务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下同)、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认真审核,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税费。
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由杭州市财政局预算处、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组成杭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审核确认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负责对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上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调结构促发展,扎实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的重大工作部署,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金融保险税收政策若干文件的通知([1997]财税政7号 浙国税三[1997]1号 浙地税一[1997]18号)第三条、第八条。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委托贷款、证券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30号 浙地税一[1999]22号)。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精神。
对同一期房地产开发中既有住宅、综合用房、高档住宅和物业用房等开发商自用房产的项目,土地购置成本分配按住宅、综合用房、高档住宅、物业等开发商自用房产的建筑占地面积占比计算确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
按《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包括十四类汇缴成员企业),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我局对1994年以来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3件)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1件)
各地应依照《代表机构暂行办法》,对所管辖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清理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调查清理情况要求在3月31日前书面报告省局国际税务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原规程的总体架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并对原条款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增删、归并,各地要对照新规程,全面清理本级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新规程内容要求不一致的,尽快予以修订更正。
经省级或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市、县级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对本级非营利性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不再实行分级审批,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设立条件问题。各地区要重点关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凡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撤回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许可,收回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书。
为贯彻落实“信息管税”工作思路,强化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和利用,促进以票控税,经研究,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应用电脑版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机打发票”)。
税务检查、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纳税地点规定的发票,可以认定为不真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在计算所得税时,不予税前扣除;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政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此规定未被废止,继续有效。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7.3元、6.5元四档。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绍兴市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我局于2009年12月31日前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商市级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确定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15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省局票证管理中心将调低与基层税务机关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结算价格,按照进价加保管、运送及税费[进价×(1+10%)]进行结算。
财税[2009]133号文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交的《个人股东(发起人)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后,应认真审核,督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及时申报纳税或扣缴税款,并及时在企业提交的《个人股东(发起人)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以浙地税函[2009]4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附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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