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产品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材料成本,是指国外厂商所提供全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为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成立村经济合作社后,村民委员会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划归村经济合作社持有,所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各级民政部门在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后,应当在做出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将相关结论通报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属于《通知》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报告市民政局,并由市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市级财政、税务部门。
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加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和财政贴息等政策,增加财政对技术创新的引导性投入,加大对公益性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总局国际司10月15日"实施《管理办法》视频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希一并执行。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时,应报送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变动率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变动率先进行预评估,指标正常的,可办理退税手续;指标异常的,应暂停退税审批,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
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按《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据外,还应填制全省统一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表》(附件一,各地自印,一式三份)。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全部发放给个人,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现将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9]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省局统一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平台基础上,各地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使用如短信、邮件等其他方式确保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能够及时准确传达到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提高税源控管能力,市局制定了《绍兴市本级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审核票据填写内容。对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抵扣凭证,重点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属于抵扣范围,是否属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时间与购货验收时间、安装(竣工)时间是否匹配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成本对象可由企业按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合理地划分确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预字[2005]28号)对省内跨区域(不含宁波)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法定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必须是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衢州市本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0%,县(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根据《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地税政〔2005〕22号)规定,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纳税期限为当年8月1日起10日内缴纳,现调整为当年8月1日起15日内缴纳。
农民集体所有的村经济联合社因股份制改造变更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此变更过程中发生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受原村经济联合社的房屋、土地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的精神,免征契税。
建筑企业建筑资质和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为进一步加强工商、税务协作,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国税征[2005]22号)下发以来,全省各地国地税部门协作配合,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极大地提高了纳税人的荣誉感和税法遵从度,营造了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企业申报资料后,要加强对信息资料的审核和分析比对。如发现纳税人有未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相关工作规程转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程序,及时追缴税款,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是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与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
浙江石油分公司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加油站和便利店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和有关分支机构、加油站、便利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和超范围经营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为保障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现决定第三批取消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暂停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双控”管理是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征管效能的需要,也是堵漏增收的必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双控”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尽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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