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已按金地税政[2009]24号规定认定的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主要是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需按本通知规定对其重新认定,并通知已按原认定意见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经分析后再进行份额转移的,应按我厅《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8]13号)规定征收契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地税机关建立缴费人户籍档案、掌握缴费人基本信息、摸清费源底数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切实做好具体贯彻落实工作,建立规范的缴费人档案。
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的,按10%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64号)附件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备案期限、报送资料等内容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对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月平均从业人员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基层一线干部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正确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和辖区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做好汇算清缴纳税服务工作。
省局将组织人员修订《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和《税友2006》系统,尽快实现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到税务登记注册类型的对照查找功能。在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纳税人对工商登记类型与税务登记类型不一致提出异议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切实营造和谐征纳氛围。
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执行。其中,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的规定办理。
各级地税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64号)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县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自行研究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备案。同一市、县范围内,国、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要做好非居民税收的税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是基础,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是关口,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制度是内部制度保障。
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由中央、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5%、45%、10%,其他地区由中央、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5%、30%、25%。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外〔2008〕55号)要求,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在缔约国对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便利证明申请人,规范国税部门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管理工作,现就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对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衢州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按照当年财政收支预算,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支出控制数;市教育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情况,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轻重缓急提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依据其受灾的损失程度和扣除保险赔偿后的实际损失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酌情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但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
按月或按季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和企业自行申报的车船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对委托代征的车船税按代征协议规定日期缴纳。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征收机关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分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企业上报的申请减免税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是要对企业的职工总数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的在岗人数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情况真实。
对尚未办结还在CTASI中流转的涉及《全省国税系统扩权、取消审批事项一览表》的审批事项,各地要在3月27日前办结或清退,省局将对有关文书工作流模板进行修改。
对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由于涉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款抵扣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浙地税函[2009]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未能提供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政策精神,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大力支持引导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政策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相应的财税支持政策。
当年经主管地税分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预缴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应按25%的税率预缴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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