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月平均从业人员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基层一线干部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正确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和辖区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做好汇算清缴纳税服务工作。
省局将组织人员修订《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和《税友2006》系统,尽快实现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到税务登记注册类型的对照查找功能。在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纳税人对工商登记类型与税务登记类型不一致提出异议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切实营造和谐征纳氛围。
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执行。其中,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的规定办理。
各级地税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64号)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县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自行研究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备案。同一市、县范围内,国、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要做好非居民税收的税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是基础,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是关口,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制度是内部制度保障。
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由中央、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5%、45%、10%,其他地区由中央、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5%、30%、25%。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外〔2008〕55号)要求,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在缔约国对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便利证明申请人,规范国税部门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管理工作,现就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对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衢州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按照当年财政收支预算,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支出控制数;市教育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情况,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轻重缓急提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依据其受灾的损失程度和扣除保险赔偿后的实际损失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酌情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但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
按月或按季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和企业自行申报的车船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对委托代征的车船税按代征协议规定日期缴纳。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征收机关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分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企业上报的申请减免税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是要对企业的职工总数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的在岗人数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情况真实。
对尚未办结还在CTASI中流转的涉及《全省国税系统扩权、取消审批事项一览表》的审批事项,各地要在3月27日前办结或清退,省局将对有关文书工作流模板进行修改。
对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由于涉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款抵扣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浙地税函[2009]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未能提供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政策精神,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大力支持引导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政策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相应的财税支持政策。
当年经主管地税分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预缴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应按25%的税率预缴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省局研究决定,将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28号)规定条件的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三门县和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列入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试点时间从2009年4月1日开始。
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按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9]10号文件规定,2009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减征工作在3月份实施。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窗口受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进行票表比对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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