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战略意义,主动把地税工作放在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之中,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中,将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亲自抓调研,抓落实,把这项工作列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015号)第十八条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的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及社会福利企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规定,现将福利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服务贸易等项目同时涉及国、地税部门的,相关资料应一式两份分别向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只涉及国税或只涉及地税的,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一份相关资料。在报送相关资料的同时附报资料清单。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精神,我局对《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 浙国税流[2006]61号)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经营面积在500平米(含)以上,或按照参数定税法计算所得月定额在4万元(含)以上的定为个体大户。经营面积在300平米(含)至500平米之间,或按照参数定税法计算所得月定额在1.5万元(含)4万元之间的定为个体中户。其他为个体小户。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30%,执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54号)精神,现对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浙财预字[2008]9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项目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8号)中规定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的纳税申报期限,由当月10日前缴纳,调整为当月15日前缴纳。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期限日的次月开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该政策的调整对省电力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税负率产生较大的影响。
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不断建立和完善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真伪鉴定工作,并加强鉴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各级国税机关在鉴定过程中可要求相关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在收购再生资源时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向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时可开具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
根据城乡公交企业的实际困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政发[2007]42号)规定,决定对全省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免征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目前正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清理。对已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认定机构,同时追缴其已退(减、免)的增值税税款;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级地税局按照总局规定式样刻制并留底归档备查,各县(市、区)地税局须向上级地税局报送两份印模,由市地税局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须及时更换印章并按程序报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浦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各级国税局应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征退税衔接工作有关规定,建立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实地核实制度,对新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实施实地核实,掌握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撰写实地核实情况材料作为户管资料归档。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磐安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温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纳税人自2008年12月1日起购买的炸药按新的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标准执行,此前购买的炸药仍执行原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13000吨的计税定额。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纳税人在缴纳资源税时,需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提供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生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执行回转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按程序执行完毕之后,发生了据以执行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需将已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以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一种制度。
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0.5%;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发的应税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决定第二批取消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提高国地税的信息共享水平,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使共管户的国地税定额基本一致,经研究,对共管户地税定额参照国税部门的定额执行。
各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应及时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表式见附件4)。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
各级地税局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其中各市地方税务局,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管一分局、涉外税管理分局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单位。
从2009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均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凡在我市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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