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量较多的企业,按不超过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征管流程,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千户集团总部开展“集团统办”服务,集团总部在获得成员企业授权后,可以统一查询成员企业申报、征收、发票和省内成员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导致扣分降级指标等信息。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4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4月30日,待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延续)”事项上线后,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严格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或跨省变更后的企业向我厅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
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支撑。
为进一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工作的开展,促进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建立慈溪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深化亩均效益领跑者行动,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税收、排污、碳排放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动资源要素向优势领域集聚,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自行申报并允许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00万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8%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强化重大科技攻关、前沿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信贷保障,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向未来产业相关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前瞻性未来技术研发、先导性重大产业化项目。
税务机关应依法无偿为管理人提供税费信息查询和一般税收政策咨询等服务,并为管理人办理税费业务提供必要的辅导,对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财产处置、股权拍卖等复杂情况可以针对个案提供咨询辅导。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
个体工商户是我省经济韧性、就业韧性的重要支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个体工商户间信用信息不对称,造成信用监管难点、信用服务堵点、信用融资痛点。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育库,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见效,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开展机构培育、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以及促就业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产业引导基金等。
省局决定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在全省税务系统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共计推出7大类23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后续按税务总局部署和我省实际再适时推出若干举措,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产业领域目录,聚焦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发展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
依托督查、巡察机制,打破县域间市场壁垒,推动建设领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总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再分配制度实施经验,有效发挥税源管理对建设统一开放市场的促进作用。
鼓励各地在二手房“带押过户”中积极开展“双预告”及“预转本”、“单预告”及“转移+抵押”等组合登记类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预告登记证明等进行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鼓励设立专项资金或推动政府产业基金支持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入区发展。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建设,助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会同浙江省财政厅、杭州海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确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自2023年1月1日起,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纳税人既符合本文件规定减免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房土两税”减免条件时,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一项享受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多项,但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政策等另有规定可以叠加享受的除外。
生育保险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等待期从12个月调整为6个月,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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