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已经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应在2008年7月1日前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今后成立为邮政储蓄银行的,应当自银监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加油站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将变动名单及时报送省国税局、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及有关加油站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在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备案成功后,不得对备案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和修改。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征管机关给予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
出具企业纳税证明和企业合法经营证明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要求提供的计算口径、统计时期、入库数或应征数、违章记录等都要认真核实。
实行补正承诺的涉税事项,文书受理日期以税务机关收到补齐资料之日为受理日。若超过承诺期仍未补齐应补资料,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承诺自动撤销预受理,停止办理本次业务,并收回已办涉税事项或资料。
鉴于该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其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嵊州市鹏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此,对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嵊州市鹿山街道捣臼爿村经济合作社 以下简称乙方)提供所需资金,并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
综合考虑我市物价水平提高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标准调整的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对象。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具。
现将市局制订的《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各级地税局应及时做好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款后所划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的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配比分离及分别入库的工作。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地税局浙国税所[2008]16号文件规定,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在市区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和汇算清缴。
管理部门与退税部门间应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纳税人状态信息等,通过企业登记、认定信息的准确及时互通,实现对企业的全程管理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核查反馈。
对进入上市程序的省级重点培育企业,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辟“绿色通道”,在上市申报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提供高效率的服务。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按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及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即纳税人于季后10日内申报纳税。对于应缴税款金额较大的,各地可根据管理需要实行按月征收,即纳税人于月后10日内申报纳税。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农民个人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民俗风情旅游,年营业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对年营业收入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房产税五成的照顾。
杭州三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店和所属直营连锁门店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照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中所规范的纳税人自缴税款方式是“浙江地税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的补充和完善,是电子缴税业务的目标模式之一,与现有的自缴税款方式有一定区别,请各税务分局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税款征缴方式的平稳、有序地过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并规范注销、变更环节企业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工作,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州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县可根据当地财力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对农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成、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专门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农信担保机构服务“三农”贷款和担保的风险补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现将车船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申请代开税务发票的个人,各办税服务厅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其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并对个人提供的单位(人)支付证明(或劳务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下同)、个人身份证明、单位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资料认真审核,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税费。
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不具有法人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总机构应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分支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总分机构信息如有变化,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认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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