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此次清理简并,按照省局规定减少涉税事项报送资料共30项,保留和修改涉税事项报送资料的总共189项,具体详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清理简并涉税资料清单》(附件),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批准占用耕地手续在2008年1月1日前的,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87]财农字第206号)精神,对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上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中央财政定期分配我省的属上述第三点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属省级收入,全额划至省级国库。除此之外,中央财政定期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由省按一定比例分配各市、县(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8号)精神,经我市国、地税机关联合商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附表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希望各地贯彻执行。
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见附件2)为标准,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各单位在实际执行时,可对照该分类的具体规定,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确定应税所得率。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你市《关于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金政[2007]67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金华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1%提高到12%,武义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到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地方税务局尽快将国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传达至所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各数字电视公司,并抓紧做好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数据的统计测算和审核及申请报批准备工作。
我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应税土地(具体是指北蝉乡工矿区、册子乡工矿区、长白乡工矿区)统一定为工矿区四级,等级税额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浮25%,即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3元。
请各市国税局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摊提分配数额,会同各市办事处将管理费分摊到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各县、市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管理费具体分摊到仍保留独立法人制的各农村信用社,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瑞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温政[2007]110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瑞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各单位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市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以税企E通等各种形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传达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国税法〔2006〕15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国税法〔2007〕12号)的要求,市局在2007年对由市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宣传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须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曝光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反面典型案例时,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有关规定,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省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申报期)起,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具体内容见附件),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使用申报表的辅导、培训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局应在当年度10月底前(其中2007年度在2008年2月29日前)汇总统计本地区合格标识需求量并上报省局(征管处),向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领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端软件技术服务费,按年收取上限暂定为200元/年;按次收取上限暂定为50元/次。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综合服务对象的多少、服务路程的长短等情况确定本地的技术服务费上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规定,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按规定上交的省农信联社清算中心费用,在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与其他服务业业务分别核算的,电信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电信业务与其他服务业业务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按规定上交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在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办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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