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法[2007]3号)文件精神。
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规模小,未能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经税务分局认定和市局批准,税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统一内外资税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
纳税人通过网站打印凭证的流程(一)纳税人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税系统,尚未注册的纳税人(主要是双定户)可以到地税机关打印网税注册码进行用户注册。(二)进入网税系统后,鼠标点击“涉税查询-纳税查询-打印缴税付款凭证打印”菜单,输入扣款的起止时间,系统显示扣款日期列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为便于征管和计算,采用按项目计算,按月缴纳的形式。其应缴税款以上月底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当月10日前缴纳。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月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上月底止该项目已售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年单位税额/12。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精细化、规范化征管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对由税务机关立案检查的涉嫌偷税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定期定额户应根据其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按照“参数定税法”核定定额,并利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税收定额。
各行业定额的计算,用定期定额户所属行业各类权重类指标的数量乘以单位经营额(指标值),再乘以权重,相加得出综合经营额,再用所属行业的各类系数类指标值乘以综合经营额,得出测算经营额,最后乘以民评调整系数,得出最终定额。
一级土地的四至界线:东至中河路,南至河坊街、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北至体育场路、环城西路、密渡桥路、京杭运河、中河路高架桥。西湖风景名胜区全境。
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所属连锁经营总店和门店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照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有“故意低报运费总额”、“串料换件、伪报贸易方式”、“利用走私回流、反复进出”、“伪报商品品名”和“出口商品价格”或HS编码前后不一致或HS编码与实物明显不符等情况,经实地调查获取证据的,一律不予退(免)税,并按总局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在雅芳公司支付我省境内各地雅芳服务网点服务费时,暂由雅芳公司浙江分公司、温州分公司统一代征应纳税费及附加,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并申请代开发票。
你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杭地税二[2006]248号)悉,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1030号批复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分局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入征收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内容。同时耐心做好政策咨询的解释工作,让纳税人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
中心市区(南环路以北至北环路、教工路以东至站前路和东环路)划分为小城市一级,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除中心市区以外的市区及各办事处辖的其它地区为小城市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国务院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地方税税制改革的一次重要推进。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增加用地成本,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其实行按财产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暂按2%。各县(市)地税局可比照执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检查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你市《关于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义政[2007]32号)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0号)等文件和省局贯彻落实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视频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为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加强企业党建工作中面临的经费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应税所得率的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八条规定执行。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行业的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竞得人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经济活动行为的契税征收管理。
新版《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自去年推行以来,各地按照省局的要求和部署,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电脑版发票,为促进“以票控税”,强化税源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且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凡转让价格真实可靠的,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每年加计5%计算。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体制改革后,比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停止执行。
经省局审核,增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等2家单位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现予以公布。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具备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文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新建企业或新建项目的申报,须在投产后运行3个月以上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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