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号文件的要求,省政府制定公布了《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前,已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连续满二年的从业人员,并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可申请办理“执业备案”登记;不满二年或不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人员,可申请办理“非执业备案”登记。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工作,鼓励检举人积极检举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希遵照执行。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要求,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总店和门店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照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括号中的“包括已审批但未预售的开发项目”和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包括已审批但未预售”的含义是指:2007年2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房产预售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的精神,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浙江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共同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打印的应用推广工作。各联网单位若有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发生工资拖欠且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近年来,我局按照省局和市政府的部署安排,大力推行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廉洁为目的,以办税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政务公开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国税系统的行风建设,树立了国税机关的良好形象。
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各级国税机关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协助银行做好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调试、应用工作。在8月15日之前要到各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了解修改后软件的运行情况,确保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所属萧山区和余杭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法[2007]3号)要求,市局对现行的1991年至2006年3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好现行税收法律文件,根据总局、省局的清理结果,市局对以往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首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对2007年2月1日以后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已审批但未预售的开发项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督促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临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单位和个人为客户提供婚纱、婚车、照相、录影等婚庆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只提供婚纱、婚车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则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收车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如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的要求,省局在2006年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由省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4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会计行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考虑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同意其对省外和宁波市的大型利废企业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
是否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内建立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台账,是否详细记录开展情况及成果,台账是否起到了避免多头评估和重复检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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