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提高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效率,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税费优惠。
税务部门负责2023年1月1日起审批的林草两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征缴入库。按照财政、林业部门的需求,反馈征收明细信息。
各地要增强职工服务阵地的公益属性,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职工服务阵地按规定享受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价格优惠政策,各项事业收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落实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提高执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我会根据执业质量检查真实、典型案例,组织编写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例》(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引以为戒。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及时动态调整并完善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等相关内容。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等,具体报送资料请按照附件3中规定要求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货币形式的资产管理,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经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25660元、一等每年20080元、二等甲级每年10040元、二等乙级每年7810元、三等甲级每年6700元、三等乙级每年558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逐步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支持离休干部等特殊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各地可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础上合理配置,确保相关待遇不下降。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应与会计人员从事的会计实务工作和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直接相关,与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提供的佐证材料直接相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评审,现将浙江省(不含宁波)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予以公布。
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21年度加权平均工资的300%;经国家同意,2022年我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21年标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养老保险执行。
经研究决定,《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社〔2017〕502号)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推动优化长三角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涉税涉费办理流程,实现涉税涉费资质信息、权益信息和历史申报档案向迁入地移交。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制定社保、公积金等配套政策。
为建立健全共富型大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加快构建浙南医疗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推动财产保全依法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运营困难的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社会组织如符合条件,应当参照享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为本人和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浙里惠民保;鼓励用人企业使用福利费等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投保浙里惠民保,符合规定的,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务部门要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农资物流配送中心,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个人自理15%后,再按规定报销。
本办法所称国家鼓励的软件与集成电路所得税优惠指我国境内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政策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条件的软件企业。
根据市经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针对不同层级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完善分类专项扶持政策,加强创新、人才、财税、土地、金融、能耗等要素保障,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推动“一核四园多点”协同发展,鼓励开展区域合作,强化区县(市)联动,合理布局化学药、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基地,补齐生物医药发展产业链,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共同富裕示范区。
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汇总表,建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补贴比例进行审核,确认盖章后于每月25日(遇假日顺延,下同)将汇总表发送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补贴金额进行复核。
大学新生在入学60天内参保并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时间自入学之日(根据学校通知时间)起截至当年12月31日;在入学当年度已在金华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金华就医可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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