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已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在申报办理退税时必须单独装订、申报,不得与其他单证混合申报;生产企业出口上述货物,申报退(免)税时,有关单证也应单独装订。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各地应加强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管理,严格按照行政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进行财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你局《关于房改房单位回购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7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单位因重新分配公有住房而收回的房改房,其所发生的承受权属行为不征契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国税或地税各税务登记窗口申请补证。纯地税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按上述要求向地税各税务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补证。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2005年底留抵税额情况进行清理。对2006年销售货物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征收增值税,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含2005年底留抵税额)可按应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在TF2000中增设预算款级科目第3501款“烟叶税”和第3520款“烟叶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并在各类税收会统报表中暂将筵席税改为烟叶税,以反映2006年底前征收的烟叶税情况。
各地接通知后,应尽快告知服装生产企业调整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政策,并要求服装生产企业在第四季度前,在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增值税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我省2006年每位残疾人员可退还的增值税最高限额为3.5万元(即1-9月按实退还,10-12月按年限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对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有关“赠与”行为的税务认定,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赠与是指以下行为:(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浙财税(86)10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全市确定如下:住房暂按1%(别墅暂按2%)。
企业在核算技术开发费支出时,应结合财政部的有关财税规定,在管理费用、技改项目在建工程等相关发生技术开发经费支出的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统计。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产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持《外管证》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对外贸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企业已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可退还出口企业,其对应的进项税金,已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的,可申请抵扣。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别县(市、区)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测算,报经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可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机关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应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以确保此项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关键是要在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协调征纳关系,加强规范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有关税收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务会计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的财务核算现状,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若干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房产按转让收入1.5%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现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原嘉兴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5]49号)中关于市本级个人出售房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国家实行的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省局近期下发的《关于整顿规范税务代理市场的通知》(浙国税办[2006]50号)精神一并学习贯彻。
自2006年8月1日起,省再生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一律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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