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原嘉兴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5]49号)中关于市本级个人出售房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国家实行的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省局近期下发的《关于整顿规范税务代理市场的通知》(浙国税办[2006]50号)精神一并学习贯彻。
自2006年8月1日起,省再生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一律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
收购企业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时,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附件一)。主要内容包括:收购货物的品种、收购区域、收购方式,加工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农产品所占比例,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销售毛利率。
为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30号)要求及我市实际。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关于“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要求,严格执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45号)文件精神,整顿规范税务代理市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农村电力固定资产的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车价信息采集是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工作。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全省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师资培训,各市县技术维护单位负责企业端的培训、金税卡加载、软件升级以及纳税人端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凡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收购数量和金额较大,百元版不能满足其经营实际需要,应准予领购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房改办等部门购置或接受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用途的房屋,对其承受权属按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你局《关于政府性收购土地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确保我市个体定额核定工作更趋科学性、合理性,在各税务分局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决定对部分行业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试点条件为:2005年实际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6亿元以上,单独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税源管理三科),且专职人员配备在10人以上。
对原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已享受到期的,不得再享受扶持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再次登记失业的人员,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后,也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未到期的,可按规定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自2006年5月1日起,省对除宁波以外的市(含所辖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15%分成,对县(市)按10%分成;市不再参与县分成。省财政分成部分,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省国库。宁波市及所属县(市、区)财政分成办法由宁波市自行制定。
加强协调,做好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涉及征管的全过程,各地要认真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抓紧贯彻落实,密切局内各部门的配合,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过渡和衔接工作。
为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本级房地产行业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都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家对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要求很严,有一系列规范免税确认工作的规定和程序。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市本级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按下表执行,请贯彻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家庭房产分割转移的形式种类有分家析产、继承和赠与三种,在有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几种形式关系会同时并存。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共同议定的标准,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明确到各共有人各自所有的行为。
各地要按照上述调查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好调查与审核工作,分户次签署审核意见。对本次调查情况须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具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下一步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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