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税源监管企业应在每月10日之前(如遇公休日按规定顺延),自行选择网上报送或软盘方式报送,将2006年重点税源监管月报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报送我局。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工作,对在报批期限内的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保全省统一网上安全纳税申报平台平稳运行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1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批复》第一条,关于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规定,省局决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由市(地)局审批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局审批。
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及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年利率8计算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
因到中国境内任职、履约或受聘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必须在抵达目的地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工作单位、服务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务登记,填报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登记表》。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款结报“限期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税款的管理。
根据你局提供的情况,你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2003)51号地块(因规划道路分隔形成D14、D15、D16、D17、D18等自然块),并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杭土合字[2003]23号)。
日常税源管理工作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做到责任到人,即"人对事";日常税源管理工作必须覆盖到全部纳税人,做到严密监控,即"事对户";从事日常税源管理的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没有固定的关联,只有因不同的具体工作而建立不同的信息沟通渠道,即"间接控管".
企业因生产经营使用向个人或其他单位租用汽车等运输工具,按租赁合同取得相关的使用权后,发生的经营性租赁费等相关费用凭发票及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但以所有权人名义取得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填写《受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附件2),并附送相关资料,由办税大厅受理后送市局直属分局,由市局直属分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对公路经营企业自2005年6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其超过的2%部分,按规定给予退库。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涉税审批、申报表审核、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纳税评估和检查等环节的各项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你市市区及所属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你市市区及所属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2%。
请各地于2006年1月26日前将现有中介机构的代开票情况(包括委托代征协议签定与否、代征税(费)款金额、手续费支付比例和支付金额、中介机构代开票成本费用组成等)及初审合格的中介机构相关材料以正式发文形式上报省局。
全省各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按规定上交的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费用,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
为保证政策的有效衔接,对2005年12月31日前企业发生的需报批的财产损失,应于2006年2月15日前上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报的,企业应于2006年2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延期上报,但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4月30日。
鉴于我省科研单位认定的实际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浙国税二[1996]81号 浙地税二[1996]146号)中有关我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具体范围规定停止执行。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为按季预缴、按年申报,备案类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经主管税务机关(指税务所、税务分局、税务局)备案同意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同时对备案前已征税款在年终汇算清缴后办理退库或抵扣手续。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你市市区及所属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调整为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因此,嵌入式软件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同意你市市区、义乌市、浦江县、磐安县住房公积金缴比例为11%,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武义县住房公积金缴存为10%。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你市市区及所属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同意你市市区(不包括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余杭区、建德市、淳安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税款支付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时,在税款支付凭证上加盖“已开完税凭证”戳记,由纳税人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报查联的备注栏签收,并记录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主管国税机关要制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操作规程,并将这项工作落实到相应岗位和具体人员。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