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住房,不论是小区房、非小区房和其他类型的住房,其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及契税税率的确定,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的规定执行。
对门征税款未实行税库(银)联网电子划解方式缴库,如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所收现金税款必须当日报解,当日不能报解的应于次日报解。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按照"限期限额"方式报解,期限和额度由各市、县局根据当地实际在最长期限不超过一个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新版地税发票的编码、号码及其字体、规格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省局集中印制管理的发票的编码由省局统一编排和维护,各地不得擅自更改行业发票编码的内容和顺序;企业具名发票的编码按权限由各地自行编排和维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及本通知有关精神,本通知所称的“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是指金融机构销售标准黄金和黄金制品行为。
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范围内的企业,当年申请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由其主管的税务分局审批;税前扣除金额在50万元以上以及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不论金额大小),由各税务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应符合财税[1997]97号文件有关连锁经营企业的条件,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按《关于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 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预字[2005]28号)执行。
申报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对征收机关按市场价或计税基准价征税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经契税征收机关确认,可以评估价作为契税计税价格,评估费用由契税征收机关负担。
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重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省内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单位或纳税人姓名、车辆类别、型号、牌照号码、完税证明号。
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集中梳理;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以省级部门为主梳理,并协调和指导市、县(市、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
为了确保地税稽查工作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应设立档案室。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稽查工作档案,均应集中到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
各储蓄机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第七条有关规定在储户所提供的《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印章样式由各储蓄机构自行制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建筑用砂资源税税额标准暂定为1元/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征收工作。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为我省加强水利建设、加快水利基础产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也是积极贯彻省财政厅党组提出的"三个三"工作要求,优化地税收入结构,不断增强政府可用财力的重要体现。全省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应充分认识征好、管好、用好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重要意义。
加强与地方税务局协作配合。对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农产品贸易等市场应纳税额的核定及公布、征收方式的确定等应加强与同级地方税务局协作配合,以确保共管户定额核定的统一,确保方便纳税人和税款及时入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的文件精神,对于农民从咸草种植,收割晒干纺线,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帽,包,餐具等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增值税.收购坯具的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各税务分局对辖区内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三年免税期已满的,要求对照以上税收政策,抓紧做好相应的税种登记工作。并做到期满一户,登记一户,政策到位一户。
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综合征收率。出租用于商业经营、办公用房、仓库等,征收率调整为12%;出租用于住宅,征收率调整为4%。
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实视同自产产品时,可重点核实《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对视同自产产品可要求企业在备注栏中注明。
各地对《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目“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不一,经研究,可释义为:企业年度新发生业务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10%以上的,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新开办的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预算管理问题。总部及所属连锁企业门店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作为省级收入;总部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作为总部所在地地方收入;
《证明》遗失的管理要求。学校遗失空白《证明》,应在《中国税务报》上登报声明,同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学生个人遗失已填开内容的《证明》,一般情况下不得补办。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国税局审批。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市、县(区)国税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为方便纳税人,企业可直接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对于受票方不需要凭以抵扣增值税或抵减营业税营业额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票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征收税费。
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管理费、多提管理费,或不向所有全资企业分摊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已审批的要撤消审批,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建立健全纳税人、社会各界或第三方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
省、市、县(市、区)地税机关主要侧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同时,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制定税源管理制度和方案,开展税源分析,并据此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市局根据县(市)局上报的审核审批汇总表,在内部管理系统中对生产企业单证齐全的明细数据与海关报关单数据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由经办人、进出口处领导签具复审意见后交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在内部管理系统中作已审批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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