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对于受票方不需要凭以抵扣增值税或抵减营业税营业额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票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征收税费。
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管理费、多提管理费,或不向所有全资企业分摊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已审批的要撤消审批,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建立健全纳税人、社会各界或第三方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
省、市、县(市、区)地税机关主要侧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同时,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制定税源管理制度和方案,开展税源分析,并据此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市局根据县(市)局上报的审核审批汇总表,在内部管理系统中对生产企业单证齐全的明细数据与海关报关单数据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由经办人、进出口处领导签具复审意见后交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在内部管理系统中作已审批标志。
对新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可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能,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应从其房地产销售开始之日进行。企业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明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的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
为实现涉税数据的有效利用,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省局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纳税人需要设置一台二窗,即“全程服务受理台”、“申报纳税窗口”和“发票管理窗口”,依托信息技术开展多功能的“一窗式”服务。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3]6号)中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至1%,其他操作规定不变。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因开发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符合财产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从2005年9月份起,纺织、印染企业未按照《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纺织印染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若干要求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5]第128号)要求设置账证、进行会计核算,无法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的。
本次调整要处理好发展第三产业与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关系,既要体现"扶持和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又要反映出我市"三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促使"双定"税收收入在今后能有稳定的增长。
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门征制度,基层征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税收门征工作,因所得税在门征开票时征收,因此务必认真执行营业税等纳税地点的政策规定,不得超越纳税地点征收税款,代开发票。
指导思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有管理体制下,通过联合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效能建设,降低征纳双方办事成本,提升浙江省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水准。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职责范围和时间要求仍按金地税政[2005]3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各分局要严格按照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六点标准对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鉴定,不能仅仅对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进行鉴定,每年完成鉴定工作后应报送《所得税征收方式统计表》。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双定户定额方式实行“定额加发票”方式管理。“定额加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双定户的定额为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部分营业额,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的营业额应按规定全额缴纳税款。
为贯彻落实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合力推动和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全省地税系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管理,打击和防范利用收购发票虚开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现对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企业的所有收入、支出必须全额、及时反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件中关于个人兼职取得收入的应税项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上报的复印件都需要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印章。上述申报资料原则上统一用A4纸,并且必须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不装订)。
各税务分局要对企业提供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税务发票以及《外经证》的回执联、备查联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在经营地缴纳其他地方税收(费)的,还必须补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2%)。
我省是全国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之一,因此,国办发[2003]105号、财税[2005]1号、财税[2005]2号和浙政办发[2004]16号等文件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的全省所有文化单位和所有事转企改制文化单位。
主管地税机关进入[编码维护]模块中的[编码维护]菜单,鼠标点击窗口左侧“编码_税种税目”项目,窗口右侧会显示所有的税种税目,选择对应的社会保险费项目,设置“综合申报表标记”,即在“可用综合申报表”前打勾。
在加强与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联系的基础上,对已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出口企业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发生出口业务后及时收齐退税单证办理退税申报。
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企业需提供清算报告,填写《企业清算纳税申报核定表》,主管税务分局稽核经办人员对清算报告中涉及的企业财产处置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如认为异常的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并在《企业清算纳税申报核定表》中出具审核意见,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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