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同时,要将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金较多的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列入日常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农产品抵扣大户的监控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问题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提出印花税结算申请,并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如实登记和提供保存完整应税凭证。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情况审核后多退少补。
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免税资格必须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免税资格统一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5年7月1日起,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尿素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于6月底前对尿素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情况、增值税应交税金和增值税留抵税金进行清理。
纳税人按财务会计报表种类按月和年报送报表。按月报送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0内报送有关报表。对实现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电子签名法》实施未到位前,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各地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新办纯地税个体双定户直接按“三等九级”定额标准进行核定,纳税人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分局根据其申请进行实地核实,确实不符的,再按定额重新核定程序办理。
为加强废旧物资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省局对今年1-4月份废旧物资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情况进行了统计,分别排出上述两类发票抵扣的10个重点市(县、区),以及10个重点市(县、区)中的前10位抵扣大户。
为了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捐赠受赠行为,促进宁波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单位和个人出售房产(包括交换),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实缴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房产座落地建制镇为5%)、教育费附加4%。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流[2008]6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用票单位使用往来款票据开具的款项,结报时请在结报表上分类填写款项内容和结报总金额。凡属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应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属代收代办款项,结报时需附支付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节余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同时对代收代办款项我们将根据情况作必要的核查。
普通住房的认定按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确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仍减按1.5%执行。
从2005年5月1日起,凡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只需持相关材料及一式二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交国税机关,一份出口商留存),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无需再打印出口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绍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查增纳税人的以前年度所得,允许按先用查增的征税所得再用投资收益的顺序弥补行为当年亏损,弥补亏损后,再视余额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查增纳税人的以前年度所得,不得用于弥补行为当年度前的亏损。
为了使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做到规范、合理、具有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精神,对企业土地进行评估,发生土地评估增值,并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而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的活动,在税收上不能确认企业土地隐含的增值已经实现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92号)规定,结合市本级社会中介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228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出口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将不予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自2005年5月1日起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为加大对重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绍市国税法[2003]277号)中部分涉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分别在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免税审批表。上报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省国税/流转税处/车购税”。
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包括国税征收的企业);本市范围内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外县市建筑安装企业来姚施工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余地税政[20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收);
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出,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需由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附国税已征收的完税证明和开具的红字发票,经国税征收机关认定无法抵缴意见后,由主管地税局审核办理退还。
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原则上以企业申报为准。但对企业申报亏损,经汇算清缴审核调整为盈利的,仍应作为亏损年度;企业申报盈利,经汇算清缴审核调整为亏损的,应作为亏损年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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