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重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绍市国税法[2003]277号)中部分涉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分别在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免税审批表。上报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省国税/流转税处/车购税”。
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包括国税征收的企业);本市范围内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外县市建筑安装企业来姚施工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余地税政[20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收);
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出,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需由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附国税已征收的完税证明和开具的红字发票,经国税征收机关认定无法抵缴意见后,由主管地税局审核办理退还。
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原则上以企业申报为准。但对企业申报亏损,经汇算清缴审核调整为盈利的,仍应作为亏损年度;企业申报盈利,经汇算清缴审核调整为亏损的,应作为亏损年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根据客观经济条件,合理调整双定户总体税收负担。各级地税机关在重新核定或调整双定户纳税定额的同时,要根据其实际成本负担情况,合理确定其所得税预(带)征标准,充分考虑双定户的总体税收负担。
对单位和个人在我省内开采建筑用砂,省人民政府暂授权各市人民政府在本地区范围内决定征收或缓征资源税。待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积累一定征管经验后,再适时出台全省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的政策。
自2005年1月1日起,市区广告、物流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仅指允许按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业务)收入,所得税征收率调整为1%,其计税依据为全部收入,不得减去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费用;除代理收入外的其它收入,所得税征收率仍为2%。
消费税的纳税评估主要采用案头资料分析和必要的下户调查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要注意收集应税消费品的销量和价格等信息,实地取得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有关的资料,加强相关资料的对比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做好优化服务,防范骗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出口退税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明确责任和加强考核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未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分支机构,不管其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所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免征增值税,其应纳的增值税由分支机构就地交纳。
废旧物资出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办税服务大厅应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为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由纳税人自愿填写。
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型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新办的;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但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甬地税一[2000]23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市局将于3月初组织各县(市)局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文件。各县(市)局也应对直接参与本次专项检查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清理台账,认真核对台账记录的应抵免金额、已抵免金额和未抵免金额,确保台帐记录数据的准确性。
由政府收回原工业用地再改作商住用地公开挂牌出让的,承受方不论是原单位还是新单位,均应按出让价全额缴纳契税。被政府收回土地权属的,已交纳的契税不予退还。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除外),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计算的起始月份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竣工验收并开具第一笔销售发票后,该项目用地从次月起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管,切实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各地在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的规定,经浙江省地税局批准,市政府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纳税保证金收据联后办理纳税清算问题的请示》(浙海地税计[200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对遗失纳税保证金收据的纳税人必须根据税务机关涉税公告的要求公告纳税保证金收据遗失声明。
以外购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的“药酒”,如果该“药酒”正式取得国家医药卫生部门药品注册的正式批文的,按其他酒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为支持干部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对以原有房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换购进的住房仍然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契税征管按以下原则处理:购进的经济适用房中等同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以相应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全额(不作任何扣除)计征契税。
允许企业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时,其向国税部门提供的进项抵扣凭证,必须符合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条件的各项规定要求。因此,对纳税人取得补开的以前年度抵扣凭证,在计算偷税额时,不能作为账外已销货物的进项抵扣凭证给予抵扣。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征[2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上述五家发电企业应在杭州建立核算机构,并以"电厂、电站、机组"名义(非独立核算)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操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费)依据,暂可根据当地国税征收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或网上确认同意预免抵)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确定。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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