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别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行业代码为2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货后,请及时向市局领取,并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纳税人持有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行业代码为1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缴销。
对账证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从2005年1月1日起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和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确定,年终不再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
土地、房屋分析是指土地、房屋共有者按一定比例划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分别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行为。具体是指由于分家、解伙或清产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分立的法律行为。
落实专门征管力量,建立科学规范的契税征收管理制度。各地要适应征管方式的转变,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设置专门办税场所及外延窗口。规范征管业务,建立健全契税办税窗口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凡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从事开发并销售(预售)房地产的纳税人,普通住宅按销售(预售)房地产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用房(写字楼)、别墅(包括连体别墅),按销售(预售)房地产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中关于征收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备案登记工作每半年办理一次,具体办理时间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决定。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后每年验证一次。期间有注册税务师转所或需转非执业备案的,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凡经审批(或核准)准予减免税的,不论是征前减免还是征后减免,均应按《暂行办法(2005年版)》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如实进行申报,减免的税额应在《税友2000》(操作层)得到全面、完整、正确的反映,并纳入税收会计进行规范核算。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请各市国家税务局接到通知后抓紧安排附件所列《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等表格的印刷工作,务必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等表格分发到所属市、县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
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下发后,全省已有部分市、县局依据当地实际,提出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调整方案,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局审批。
所返还房产计税价格的确定,凡有同类型房产销售价格可以参照的,以同类型房产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没有所参照的销售价格的,经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公平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市本级交通运输业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调整市本级客运车辆的税收定额和所得税预征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为加强房地产转让市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平衡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房地产转让市场所得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市本级市区范围内所有的营业用房、写字楼、住宅房出租收入。各建制镇由各主管税务分局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征收办法自行核定租金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为进一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管理,打击和防范利用收购发票虚开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现就加强农副产品购销业务增值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征收方式的房地产企业,某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以及全部商品房销售处置完毕后,在3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超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1]209号)规定标准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执行。
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省级单位,其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是跨地(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在同一地(市)的(含所属县、市),省地方税务局授权由总机构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商品期货代理服务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实际取得的报酬。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中介机构的税收征管,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标准暂定为1元/吨。除建筑用石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当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在同一抵免年度内,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的,按“先购置设备先抵免,后购置设备后抵免”的原则进行抵免。
管理部门根据上月一、二、三类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分别填制《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于每月8日前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进行汇总。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按实际发生额自行进行税前扣除。纳税人按市、县政府的规定上交给物业主管部门的保修金,以及纳税人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维修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宣传取消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各项后续管理规定,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经商省建设厅,现将有关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范围问题通知如下,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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