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能按预售收入乘4.95%(即利润率15%×33%)的方法,来预征企业所得税。已按4.95%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要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及时纠正。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注册、变更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补办登记证、验证、换证),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应即时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管局(税务所)、稽查局定岗定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稿)》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征管局、稽查局工作联系与协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税务行政复议和法院判决裁定的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与原处理决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引起查补税金变动的,仍在原来相应的核算科目中登记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已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各地宣传、张贴所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的数量,请于2004年5月10日前由各市地税局汇总上报省局办公室。
要求各分局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送重点税源户和重点纳税人征管情况分析资料,在当年的6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将重点纳税人半年和全年的收入、纳税等情况采用EXCEL表格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
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税务师事务所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实行按票收费,每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人民币5元。
各地要加强对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跟踪和反馈工作,发现问题,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同时要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工商部门的经办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持证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教育工作,并及时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持证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对跨市地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总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方案,由省国税局组织实施。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企业在年终申报做上述纳税调减时,一般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规定停止执行,并将此通知在办税大厅进行公告。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未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偿还义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抵押物拍卖偿还银行,并裁定企业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的行为,属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你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请示》(绍市地税政[2004]5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从2004年5月1日起,你市市区及上虞市、诸暨市、绍兴县提高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即月营业额提高至3000元。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与商品房销售(预售)有关的税金及附加等,在销售实现前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要求在“待摊费用”科目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待销售实现后按对应的销售收入结转。
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应在新增固定资产的次月底前将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单和加速折旧采用的计算方法等资料报市局直属分局备案。
信用社的抵债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经税收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切实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工作,对于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堵塞管理漏洞以及对于及时发现和打击偷逃增值税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本通知下发以后,原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浙税三040号)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关于废止<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决定》精神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的通知》(杭地税政[2002]177号)的规定,杭州市自2002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同时对欠缴和查补的属于2002年8月1日以前的兵役义务费,应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
根据杭财综[2002]268号《关于停止收取地方养老保险费的通知》精神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杭地税政[2002]153号)的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同时对欠缴和查补的属于2002年7月1日前的地方养老保险费,应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
其他电力企业所得税除原市县地税局负责征管的按归口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外,其余维持现状。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其他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抓好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局对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一次清理,并经研究决定,从4月1日起,取消下列审批项目(行政许可文件),并将此通知在办税大厅进行公告: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加强税务管理、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有利于强化税源监控的角度出发,本着“先易后难、同级交换”的原则,坚持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积极研究、探索相互协作配合的机制、方法和措施,确保协作工作顺利开展。
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不足3万元的企业,由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企业,由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审批时间从9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为加强对代理业的税收征管,进一步贯彻落实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新体系,统一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精神,现就代理业务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在按月办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要认真核实福利企业的职工总人数、残疾职工人数和出勤率等情况,确保退税正确。对年检年审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追缴其上年及本年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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