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与电信部门签订代理固定电话业务合同,按合同要求购入话机提供给用户并负责安装,用户将电信资费交给电信部门后,电信部门按一定的比例返还款项给该纳税人。对纳税人从事该项业务而从电信部门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按月预征,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预缴土地增值税。
利废企业应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为进一步增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局对我省重点行业近两年的增值税税负率进行了统计。现将《浙江省重点行业增值税税负率统计表》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评估工作中参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1994]247号)第五条第9款规定停止执行。乡镇企业在计税工资基础上,另按在册职工人数人均每月10元上缴的贴农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书》,应包括职工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的审核,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审核。
根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规定,取消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各税务分局备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一次性计征契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除建筑用石外,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你县实施“高山移民下山脱贫”工程,采用在城区建设安置房的办法,把高山上的贫民请下来,异地脱贫。移民户按人口分配安置房,安置标准内的房屋价格按成本价结算,超标准部分按市场价收费。
各市县地税局要认真研究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实施中的问题,主动加强与房地产、 国土等有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并结 合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逐步规范、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以达到强化 征管的目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对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库存的旧版货运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9月30日止,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应立即启用新版货运发票。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请各市地税局于2004年9月15日前将新版货运发票的需用量上报省局票证管理中心。
根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规定,取消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享受“三免两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非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不能享受“三免两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机关将纳税人应缴税分户信息直接发送至各扣税金融机构,扣税金融机构将分户扣款结果信息及时返回地税机关,并按规定在报解税款资金的同时将分户扣款成功信息传送至国库;国库将分户入库信息再传送至地税机关,地税机关与国库实现电子对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改制后取消了各地的分支机构,其出售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应税销售行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申报行为,加强对二手房成交计税价格的监管,强化契税征收管理,市县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分地段、分类型确定二手房计税基准价。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根据计税基准价格标准核定计税价格征收契税。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针对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省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砂、石、石灰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开具,对开具的砂、石、石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加盖“宁波市国税局砂、石、石灰销售专用章”。
2004年7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3〕132号、浙地税函〔2004〕234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预售收入按15%利润率并计当期利润预征企业所得税。
为适应当前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自2004年8月1日起停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浙国税一[1997]104号)同时废止。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总局四个条件之一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级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坚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认真做好对各类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切实保证年检认证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地税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衔接工作,及时研究处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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