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各类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统一按3%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从2004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再按销售收入的2%预征率预征,企业按季(月)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搞好机关效能建设,现将新增和修订后的首问责任人制度、窗口一次性告知制、来信来访管理制度、税企联系制度、文明服务用语和忌语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施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审批表后,仍应按照浙国税流[2002]88号文要求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不再填写《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情况表》中“开票人员是否持有合格证书”栏。
经研究,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收费,请各地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或其它办公场所公示。对公示内容有修改意见的,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税务行政许可文书除本通知有特别规定外,统一使用总局制定的文书格式。
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号)要求,我们对1979年至2003年期间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各级国税机关对有欠税(是指由国税机关直接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等应纳税款)的出口企业,在其未缴纳完毕欠税之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对“专用印章”,由各级国税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现有的“业务专用章”或刻制“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根据现行政策,应以经批准的土地规划确定的地块用途和建设工程规划确定的主体建筑物性质或已经房屋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后的房屋性质来区分普通住宅、别墅和办公营业用房。
加强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部门除利用评估系统进行行业指标分析外,还应加强企业产、销、存情况的评估。
房屋租赁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凡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不实造成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为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
企业工资总额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浮动增长时,企业工资总额绝对增长额必须低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绝对增长额;企业工资总额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浮动下降时,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的,按计税工资政策执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票据的监(印)制、购领发放、结报核销和监督稽查等管理工作,并逐步推行财政票据网络化管理。
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能按预售收入乘4.95%(即利润率15%×33%)的方法,来预征企业所得税。已按4.95%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要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及时纠正。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注册、变更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补办登记证、验证、换证),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应即时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管局(税务所)、稽查局定岗定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稿)》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征管局、稽查局工作联系与协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税务行政复议和法院判决裁定的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与原处理决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引起查补税金变动的,仍在原来相应的核算科目中登记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已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各地宣传、张贴所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的数量,请于2004年5月10日前由各市地税局汇总上报省局办公室。
要求各分局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送重点税源户和重点纳税人征管情况分析资料,在当年的6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将重点纳税人半年和全年的收入、纳税等情况采用EXCEL表格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
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税务师事务所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实行按票收费,每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人民币5元。
各地要加强对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跟踪和反馈工作,发现问题,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同时要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工商部门的经办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持证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教育工作,并及时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持证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对跨市地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总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方案,由省国税局组织实施。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企业在年终申报做上述纳税调减时,一般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规定停止执行,并将此通知在办税大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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