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优化生活配套等服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纳入此次试点范围的交易业务,买卖双方登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完成网上申请提交;税务机关预审通过后,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限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的办税服务大厅完成税收业务办理。
统一经办和信息系统。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待遇支付等情况。
为服务国家发展和重庆开放战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创新推出以下十项税收服务举措,简化办税手续和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为纳税人办好事、让纳税人好办事,最大限度惠及纳税人。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落实和更优服务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税收服务改革发展快速响应落实机制,市局梳理形成了《服务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大米、瓜子、棉纺加工、缫丝加工、屠宰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成本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其3年免征期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依法推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2号公告)的要求,依法依规,推行实名办税。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6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的数据,2016年度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386元,折算为月平均工资为5615.5元。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组成。其中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函[2016]213号)同时废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对经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市国税局核定的我市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存在企业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为规范增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交易契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现将增量房交易契税的缴纳期限核定为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60日内。
为了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活跃商标交易市场,鼓励商标交易创新,市工商局、市金融办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商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受理。对符合广告发布登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广告发布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要填写书式《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五批)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服务内容:为纳税人使用重庆地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渝税通客户端软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税源直报等)提供电话咨询技术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将原第二十三条中“误征退税由征管部门审批,减免退税和结算退税由各税政部门审批”修订为“误征退税由征管部门审核,减免退税和结算退税由各税政部门审核”。
将原第二十三条中“误征退税由征管部门审批,减免退税和结算退税由各税政部门审批”修订为“误征退税由征管部门审核,减免退税和结算退税由各税政部门审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请您妥善安排好办税时间。
对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111户市级重点税源企业,除按照要求由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保税港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部分企业及目前已注销企业以外(见附件),均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管辖。
《重庆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局2016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确定涪陵区、渝北区和武隆县为改革试点区县。请各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依照《暂行办法》积极稳妥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督促企业报送相关报表及评价材料,并积极建立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实名办税实施后,办税人员在首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采集、确认,完成实名认证。办税人员每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密码、动态口令或者数字证书与首次采集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完成实名验证。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企业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扶持政策,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国税局制定了《重庆市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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