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税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场所;办税(费)服务系统包括网上办税厅、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
研发准备金是为保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展开研究开发前或研究开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
《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自推出2012年版以来,对促进“重庆造”产品扩大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和宣传展示以及品牌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本地行政区域有关单位的采购组织工作,提供明确的方向性引导和鼓励。
涉税中介机构提供的涉税服务是全面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合规、自愿和规范的涉税服务有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等规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全市通办。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对申办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拓宽登记途径,简化申请材料,减少审核环节,以及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予以强制退出的登记程序,包括依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进行强制注销。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对申办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拓宽登记途径,简化申请材料,减少审核环节,以及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予以强制退出的登记程序,包括依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进行强制注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为全面有效推进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法律效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法律效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就近办理日常办税事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于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实行办税事项通办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受众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全文废止。
企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企业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一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新证换发工作。
经研究,决定全文废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执行。
企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进行备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作为受理备案的必备要件。企业2015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同样实行备案制。
企业承担省部级 ( 含 ) 以上科研项目的 ,以及以前年度已 鉴 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 ,不再需要鉴定 。市级、区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或经信委立项的科研项目 ,由立项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统一或 分户向同级税务部分提供项目清单 。
共建后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将实现一个号码接入,国地税业务统一办理。纳税人拨打“12366”咨询热线后,根据语音提示操作即可获取完整全面、无缝衔接的税收政策咨询、网络发票咨询、办税指引、投诉建议等服务。同时我们也欢迎纳税人对12366热线建设提出宝贵的意见。
凡企业所得税属于重庆市国税系统管理的企业(含二级分支机构),其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不延期,即截止日期仍为2016年5月31日。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为防止因“营改增”试点工作影响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保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已在国税部门领取使用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以前在地税部门领购的空白发票和已开具的作废、冲红发票的缴销工作。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的税收环境,便于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涉及的地方税收进行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后,地方税收的综合征收率予以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在国地税对应的管辖区域内,已实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互派”、“共建”、“共驻”合作办税方式的,申请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国地税“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使用各自征管系统、各自税收票证开具税票,待申请人解缴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
发生上述2类业务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组织措施费根据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材料检验试验费、二次搬运费、包干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的费用内容,按附件二表3规定的扣减系数分类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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