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共同协商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相当。
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纳入年度公告后,如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税务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确有不符合条件问题或其他相关违纪违规问题的,将取消其当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取消公告。
我市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期限之前,填报《重庆市出口企业出口税收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管理年度出口税收相关情况。
经研究,决定全文废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废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查验抽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4号),并停止二维码查验抽奖活动。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计税毛利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4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05号)同时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要求,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其审批运行流程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仍执行3%)。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2%。上述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收入所属时间)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6]5号2016-02-02
近年来,国家和我市陆续出台一系列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存在职责划分不够清晰、政策落实不够到位、监督检查不够彻底、效能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税资质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产品、劳务及服务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5年9月底止的自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在购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后计征契税。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按相关规定征收税费。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股权投资行为。
为健全完善会展业发展市场服务体系,形成企业放手发展、行业自律约束、政府规范服务的良好格局,更好发挥会展业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从2015年起,市财政新增安排1亿元设立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通过项目后补助和股权投资等方式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支持。市级各类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等)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国税发[2015]117号 2015-08-21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经过评估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为防范执法风险,减少自由裁量,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和纳税人网上办税服务厅对以上申报表将作同步修改,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有关宣传和填报辅导工作,并请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按要求采用新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做好评价数据的收集、整理、核查、公示、汇总、计算、归档工作,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评价数据,不得私自修改、调整评价数据,不得借评价工作谋取利益,如违反相关工作要求,依照协会秘书处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2%。费率调整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创新贷款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款比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开展与个人储蓄、理财等相结合的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降低贷款利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16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税款退库是指国税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应退税款包括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退还纳税人的税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5号)中的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现予公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们对截止2015年3月31日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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