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支持科技创新的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反映的热点问题,收集汇编了相关高频问题问答口径,形成了《支持科技创新涉税问题解答集》,供纳税人缴费人和税务干部参考使用。
202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名称变更程序,方可在2024年再次申请认定。未提前办理更名手续的,将无法在线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资料。
拓宽税收政策制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纳税人意见建议反馈机制。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拓展纳税辅导方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优化电子税务局企业代缴办税、综合关联式申报、“一站式”退税等场景,提升税费申报智能化水平和缴税便利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我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联合草拟了《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提高企业创新预期收入。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积极落实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等政策。
2024年3月5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期间,在重庆市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对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的信用主体,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相适应的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参考信用主体的守信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守信主体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电子税务局新增对机动车、二手车数电票的计算预填:将新增试点的两类数电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汇总预填至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销项数据栏。
先进制造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18号)同时废止。
营造良好氛围。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家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综合素质。扎实做好“中小企业宣传月”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及社区养老、医疗、文化等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地块容积率计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区县经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推送、加强宣传,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及时会同辖区税务部门审核、报送有关资料,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助企应享尽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庆市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36号)同时废止。
本《目录清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等规定执行。
本办法为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的附加政策,成渝两地职工可自愿选择享受本办法所述政策,也可选择按成渝两地本地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办理医保退休认定;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指依托全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一建设的,具备电子证照清单管理、制发归集、安全访问、查询核验等功能的基础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系统。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7号)于2024年1月1日废止。
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支持商业运营商引进知名品牌首店。对商业运营商(商业场所业主单位或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按照年度引进落地商业品牌首店的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情况综合评定,根据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清算组应自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及刻制印章的函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组印章刻制。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清算组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并设置使用登记记录。
根据(财税〔2018〕13号)和(渝财税〔2018〕19号)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2019年度(第五批)、2021年度(第八批)、2022年度(第四批)、2023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按照(渝财税〔2020〕22号)具体要求,经审核,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请各区县经信部门参照名单,对制造业类的高新技术企业(附件1),按照《关于推进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的工作程序,加强政策推送、工作指导、资格审核、资料报送。
经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重庆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规定,经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重庆市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重庆市渝中区红十字会、重庆市南岸区红十字会
在汇总、梳理和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迭代升级重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重庆跨境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信息共享、统计监测、风险防控、智能物流等公共服务体系,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平台对接,探索创新跨境电商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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