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
本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车辆类型为核定载客人数10人(含)以上的中型、大型载客汽车。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后的税收管理工作,保持税收管理、征管数据的延续性,简化相关税收管理程序、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总局制定的相关业务处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确保契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个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的资料公告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部分行业农产品统一扣除标准》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因遭受洪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洪灾造成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商业银行办理税务部门电子缴税业务的手续费,自2011年1月1日起计付。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反馈,确保我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推动我市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民营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转微”企业除不享受财政资本金补贴政策外,注册资本金等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或其它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微型企业后续培训、创业孵化、“大带小”帮扶等扶持政策均可按规定享受。
在推进上市过程中,为尽快满足上市条件,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国地公司和渝富集团受让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批共计834宗瑕疵物业,同时约定,待瑕疵物业完善产权手续后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出让价和持有期间产生的费用进行回购,双方不以盈利为目的。
即开型有奖发票“兑奖联”刮奖区刮开后显示金额的即为中奖,所显示金额为中奖金额,分别显示为“壹仟元”、“伍拾元”、“贰拾元”、“壹拾元”字样。未中奖的发票刮奖区刮开后显示“谢谢您”字样。
各单位在汇算清缴时,首先按税法规定统一计算律师事务所层面可供出资律师(合伙人)分配的所得额(或亏损额)。其次按相关规定确定出资律师(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征收出资律师(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单位还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的个人所得税清算和检查。
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贯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15号)的文件要求,现对残疾、孤老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车船税减免,由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办理,保险机构负责审核车主户口、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并将车主户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交强险保单后存档备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免收发票工本费”印章形状为长方形,规格为40mm×15mm,字体为仿宋,由各单位按照市局统一要求制作和发放。《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可由纳税人自行登录重庆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表格下载”-“发票管理类”栏目下载打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切实降低我市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职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27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进一步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新版“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150001122760,发票规格为210*139.7mm。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第三联为船舶登记联,第四联为销售单位记账联,第五联为报代理方税务机关联,第六联为代理单位记账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法定原则。税务机关行政审批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做到合法审批,不得以便于管理为由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实施审批。
产权人在应税住房内违规修建地下室经处理、处罚后取得合法产权的,其地下室按计入产权证的建筑面积和该应税住房原有建筑面积单价计征个人住房房产税。计税时间从取得合法产权的次月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重庆市地方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77号)的规定,市局决定对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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