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缓欠税管理办法 渝地税发[2011]252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制定发布的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制定发布的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确保10月份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改革试点工作及收入目标任务,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和乡镇规范化农贸市场建设,加快“两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全市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服务功能。
对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三种类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按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分别计算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
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多元化办园体制,着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签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时,应视为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投诉处理机关有为投诉人保密的义务。被投诉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泄露投诉人信息,干扰、阻挠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所在的投诉处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本通知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05号)规定的执行时间一并执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委员会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规定,负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财政补贴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前分别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市财政局审定补贴和奖励金额后,将补贴和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为减少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数量,降低发票工本费成本,现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种类简并方案>的通知》(渝地税[2010]220号)规定的基础上,增设叁元、肆元面值通用定额发票两个票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等方式,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按“实际取得土地时间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8号)执行一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原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当前国家宏观调控要求。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市国资委、市金融办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定期进行通报评价结果。
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近接部分区县局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涉税通电子申报软件表间逻辑关系所限,当年度新发生的预售房收入金额不能填入计算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收入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计毛利和完工年度的结算毛利也不能正确在表中反映。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09号)的规定,现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67号)所附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企业适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代开发票征收率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09号)的规定,现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2010]67号)所附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企业适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代开发票征收率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做出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经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幅度内按不低于20%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核查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基础数据信息,摸清税源情况,建立税源档案,准确认定征税对象,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做到税收征管不错不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进行通告。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重庆市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cq-l-tax.gov.cn)下载自查表格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提纲》,对照开展自查。自查表格将在5月15日上挂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企业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会计制度严格财务核算和按税收规定依法申报纳税;是否采取收入不入账、挂往来账、设置账外账、直接冲减成本等方式隐瞒转移收入;是否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支出等手段虚增成本,逃避纳税义务。
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由各区县局征管科(或普通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应明确专门岗位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普通发票鉴定工作。进行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时,原则上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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