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9]6号)文件精神,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分支机构及项目部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薪金个人所得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区财政每年按100%安排给个人;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薪金个人所得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区财政每年按70%安排给个人。对重点总部经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标准为企业对区本级实际税收贡献额的3%。每年兑现一次,次年1月兑现。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9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规范对发票违章行为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和重庆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市青少年创业就业基金会、重庆市医疗救助基金会、重庆市扶贫基金会、重庆市丰都教育奖励基金会、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为规范娱乐业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娱乐业健康发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如下调整,请各单位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征收管理,确保税率调整后娱乐业税负的准确、公平、合理。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复审,按照首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88号文第八条规定的时限按时申请审批的,应在税务机关受理审批申请截止日前,将资产损失事项、延期申请理由及延期时限等书面报告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核准。
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可自行依据税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根据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全市契税法定税率统一为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具体税率标准见《重庆市契税税率表》(附后)。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规范申报管理,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编制了《契税办税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列举和明确了契税申报、减免税及退税申请的办理程序、需提供的资料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总局、市局已经明确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43号)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更名为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的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宣传文化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市星星灾害救助基金会、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重庆市精神健康救助基金会、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重庆市麦子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将营业税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合作社(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
为保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顺利实施,经市局研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问题未明确以前,对营业税新旧政策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区县局遵照执行。
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直接向二手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发函并提供相关资料;二手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主管营业税的科室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出具税收证明单(格式由各区局制定),通知房交所准予过户。
纳税人向不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没有取得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进行捐赠或办理转赠,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前扣除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不断探索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生产军品的军需(工)企业,其自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军需(工)企业的厂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自占用厂房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划分征免。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没有异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要求,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各单位要跟踪调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原城市房地产税由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的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直属征收管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7号)的规定,暂由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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