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重庆市对本市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自2022年7月起,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推进住宿业与会展、文旅、体育、农业、医疗、康养、教育培训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鼓励本地住宿业企业与国际品牌酒店探索开展合资经营、“特许经营+第三方管理”等模式。
应急收缴通道是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非税收入的应急收缴措施,期间缴款码和财政电子票据赋码、生成和传输工作中断,执收单位非必要不启用。
引导市场主体开展信息填报注册,鼓励企业通过“实名认证+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基本的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和各工种班组长必须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管理人实质合并破产论证时,应当严格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规定的实质合并破产情形认定标准,从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间股权结构、管理职能设立、员工聘用关系、办公场所设置、业务及资产独立性、投融资决策、资金运用管理、财务核算环境、互连互保、涉诉涉执关系等关联情形进行解析、研判,过程应保持论证思路清晰、论据要点严密、周全,避免不当研判结果,防范实质合并破产论证不当的风险。
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中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为您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咨询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整合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以下简称12366热线)和纳税人涉税信息系统电话咨询技术服务热线(以下简称88812366热线)服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产品加工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农业产业产生的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同期LPR的50%。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享受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市级粮(含大豆)、油储备的企业名单,市区两级棉、糖、肉储备的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印花税申报、增值税留抵退税、逾期申报套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网签三方协议、移动端公共查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等7项业务功能模块。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继续落实好国家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等政策,发挥税收反向约束作用,促使市场主体主动减排,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加大对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等绿色低碳产品的采购力度。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重庆市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9号 2022-07-07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中涉及的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的年基准税额,以及重庆市涉及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减免政策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按照《2022年租金减免进度统计表》(附件)制作租金减免台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于每周五中午12:00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租金减免情况、典型案例等。
各银行要构建和完善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予以办理,并落实好境内居民便利化留学购付汇、薪酬结汇和境外个人便利化薪酬购汇等措施,切实解决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差异化、多样化的金融外汇需求。
对招商引资签约好,项目落地率高,特别是在工业招商、招大引强、招新引优等领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参与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招商成效明显,推动本区域招商引资进步明显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给予专项资金奖补支持,并在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或其他有关考核中予以加分。
我市2022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9133元/年(6595元/月)。
鼓励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加大帮扶力度,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非国有房屋的给予适当帮扶、承租国有房屋的减免租金,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当前,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的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该文件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经8年有余,现组织对其进行调整,主要基于两点现实原因
原“增量房已完税信息查询”调整为“增量房契税缴纳信息查询”。该功能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不动产项目信息,按完税标志列示该项目下已完税、未完税、不征税的不动产信息。
推广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规范破产管理人处置行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鼓励和规范网上债权人会议、网络申报债权等方式,降低破产费用。落实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税费减免政策,规范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宜。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购房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窗口申报缴纳增量房契税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增量房交易套餐——开具契税完税证明”模块无限次下载契税电子完税证明。
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今年,将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率经营业绩考核上限由3%调整至5%,鼓励区县同步放宽代偿率考核要求。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分险机制,适当降低分险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对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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