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转移登记中需缴纳的不动产登记费等非税收入款项、全部税款,整合为一次缴纳,实行税费同缴。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优化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系统,统一建立税费同缴通道,实现一次收缴,资金自动清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缴入国库。
重庆市税务局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契机,聚焦建安行业税收征管中的短板弱项,充分应用税收大数据,着力在夯基础、强管理、健机制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建安行业税收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针对你们提出“主动参与国际跨境电商税制的制定,促成建立跨境电商国际监管组织,推动跨境交易信息与情报共享等”的建议,我局将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在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开展好国际间的合作。
您提出的建议涉及修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我局将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对赡养老人的扣除范围和标准等进行调整。
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消费税立法准备工作,密切关注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消费税的最新政策及口径,确保消费税各项政策在重庆落实落地落细。
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以及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行业类型信息,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标识。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查询,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缴回申请,留抵退税缴回申请,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再生资源回收标志归类,在线咨询等7项业务功能模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归集了国家出台的系列支持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政策,并按照“政策要点”“享受主体”“享受条件”“政策依据”四个方面逐条梳理,便于纳税人查阅、用好税费优惠政策,助力企业跑出创新发展加速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现将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适用《裁量基准》时,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坚决避免简单、机械照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个案裁量失衡。
根据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切换上线工作,我市对2022年4月、5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经办缴费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中小企业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重庆制定出台《重庆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措施共19条,条条是干货。
支持区县开展促消费活动。鼓励区县统筹财政资金,推动各类支付平台参与,以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开展消费促进活动,重点投向文化、旅游、零售、餐饮、住宿、体育等行业,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创新发展。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参加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5月1日后缴费的,自完清费用之日起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今年年底。
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企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公告送达。
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出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减免、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减免。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落实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断拓展和深化与RCEP成员国的经贸合作,推动合作机制更加健全,要素流动更加自由,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市场融合更加深入,合作平台更加广阔,营商环境更加良好,积极建设RCEP高水平开放合作示范城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为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促进创业创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享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2021年1-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
要建立完善减租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市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减免工作的督促指导。
根据财税〔2018〕13号和渝财税〔2018〕19号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重庆市2019年度(第二批)、2020年度(第五批)、2021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优化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对被评定的一类或二类出口企业,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进行信息审核办理退税。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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