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我省地税定点印制企业普通发票准印资格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6]315号 2016-5-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不得再印制发票。省地税局决定取消我省地税18家(见附件)定点印制企业普通发票准印资格。 请各地主管地税机关于5月底前收回省局发放的《发票准印证》、发票监制章上交省局,并监督销毁防伪纸、废票、残次票、边角料。 特此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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