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2016-07-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19年7月24日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8月2日印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08-11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大世点评: 以前丢专票要在税务报登声明,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可能登声明花钱是次要,怎么联系找税务报反而成主要了,很多时候,为了一份发票的声明,可能花在找和联系税务报的时间成本远大于花的钱的成本,这回终于,垄断自我打破,必须点赞!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对于企业发票被盗,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执行时,仍然不分情况,一刀切式的处罚,让企业有时确实够冤。 比如我企业买了保险柜,放了发票,结果小偷以为保险柜是人民币,把保险柜丢了,按理来说,我企业丢了东西,已经够冤了吧?然而仍然要被税务局罚款,真可谓是雪上加霜,伤口上撒盐,这种事,估计也就专家当初制定《发票管理办法》时才能想起来这么制的法了!希望以后,能把这个冤也给再改了,就真正是为民为企业了。 同时,需要纳税人注意: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发现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在有刊号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对丢失发票处罚: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被盗、丢失发票还会受罚噢!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和责任在法定的保管期限内保管好所有的涉税资料。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因此,被盗、丢失发票会因“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罚则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税务行政罚款。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何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并登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小陈税务点评: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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