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实习旺季的尾声,学生批量结束实习返校,“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成为他们人生中第一个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 劳务税还停留于36年前的标准,已远远滞后于社会现实。 对实习生征收劳务税,貌似源于国税总局2002年《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4条: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现实中,实习生从实习单位所获报酬,既非建立于劳动关系之上的工资、薪金;也非建立于劳务关系之上的劳务报酬;而只能界定为生活补助或补贴。那又如何能对之征收劳务税呢? 迄今为止,并无任何法规政策要求对大学生实习也征收劳务税,理当予以纠正。 南通读者 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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