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于2016年12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销售合同约定12月31日前交房,已前部分业主已办理交付手续,大部分业主于2017年1月、2月份陆续办理交房手续。则2017年交付的商品房应在何时结转销售收入、成本? 答:应在2016年12月份结转销售收入、成本。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及时结转销售收入,该项目2016年12月10日已通过竣工验收,销售合同约定12月31日交付,并已达到可交付状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条规定,应视为已完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应该及时结算成本并计算实际毛利额。 【政策链接】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九条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欢迎各位专家提出对本问题的不同看法、宝贵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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