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工商广字[2017]10号 2017-1-16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管理局: 为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 广告发布登记机关的确定 结合我省实际,省工商局、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广告发布登记机关。原则上采取分级登记,即省工商局、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依法办理省、市、县级媒体的广告发布登记。 二、 几点要求 1、要高度重视,精心指导,确保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按期完成。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急,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指导,及时部署,抓好落实,确保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工作。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汇总本地区的有关工作情况及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统计结果,并于2017年4月14日前上报至省工商局广告处。 2、为便于公示管理,对《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规则。编号内容依次为:地区简称、办理项目简称、办理年份、办理序号四个部分,如“合广登字[2017]001号”。广告发布登记的变更、注销业务的编号规则和通知书样式等参照广告发布登记业务执行。 3、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请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和省工商局制定发布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抓好落实。对在登记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省工商局广告处报告。 联系人:刘先艾 0551-64675042 附件:工商广字[2016]256号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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