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14]11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27
摘要: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编号: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研发项目名称

 

研发项目立项性质

A:□政府立项 B:□企业立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研发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地

 

企业所得税主管
税务机关

 

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新材料 □先进制造业
□新能源和节能 □环保 □海洋技术 □现代农业
□现代交通 □现代服务业 □其他

项目开发形式

□自主开发 ;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集中开发

项目经费
(万元)

总经费

其中: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

其中:银行贷款

其中:企业自筹资金

 

 

 

 

法定代表人
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政府科技、经信委等部门确认意见

经审核,该研究开发项目内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畴或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 )规定的范畴。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企业应按研究开发项目类别逐项报政府科技、经信委等部门确认。

  附件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资料收悉。根据《辽宁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审核,附表所列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第10号)规定,并予登记。

序号

项目名称

登记号

1

 

 

2

 

 

3

 

 

4

 

 

  特此告知。

主管税务机关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变更意见

  经审查,同意(不同意)                             (企业)申报的                            (项目)变更为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4-1:

辽宁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自主开发类)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研发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终止时间

 

填报时间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列入省部级或市级科技计划(文号及名称)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五、经费预算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六、提供材料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

 

3. 自主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运作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第10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3、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市级科技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5. 每个项目填写一份,本表在次年的3月底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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