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6-16 税屋提示——依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一、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适应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 1.住房:1%; 2.非住房:市区1.88%;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1.50%; 3.土地使用权:2%;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