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20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1号)、《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7〕45号)、《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厦府办〔2009〕176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时间 年度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至5月31日。 日常参保登记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 (二)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 2.在本市居住、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 3.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其父或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4.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的在册学生及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和外籍学生)。 (三)参保受理 在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申请,其他城乡居民通过户籍(暂住地)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接到城乡居民申请、进行参保信息采集后,统一向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未停保且人员身份未变化的,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只需在缴费期内缴纳医保费款。 二、缴费标准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厦门市政府公布为准。 三、缴费 (一)缴费时间 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6月4日至25日。 日常参保的缴费时间为参保次月4日至25日。 (二)缴费方式 1.个人自缴:参保人可使用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医保健康账户代缴、银联在线缴费等方式进行缴费。参保人于2020年5月31日前已办理有健康账户代缴登记或一卡通委托代扣的,税务部门将于集中缴费期内从其相关健康账户或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账户扣缴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对日常参保人员,税务部门于其参保次月4日至25日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相应年度城乡医疗保险费。 2.学校或居(村)委会代缴:学校或居(村)委会在上述缴费时间期限内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参保人于集中缴费期内完成缴费,方能确保自2020年7月1日起即享受2020年度城乡医保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补参保。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城乡居民,可在集中参保登记时间段内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时间的,可在每月4日至月底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参保登记手续。 (二)补缴费。采用“个人自缴”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税务”或厦门税务网站,使用“社保缴费及查询”进行补缴,也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采用居(村)委会或者学校代缴方式缴费的,由居(村)委会或学校统一代缴。 (三)在居(村)委会参保的年满18周岁人员被系统停保后的续保。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以2020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时点)的原身份为“未成年人”的参保人,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停止其2020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此类人员如需以其他身份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通过居(村)委会重新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四)参保信息变更与停保。参保人需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或停保的,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通过居(村)委会或学校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 (五)学校对毕业生参停保的处理。对已毕业离校学生(不含尚未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办理好停保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具体流程详见附件参保缴费指南。 (六)办理渠道。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需要,城乡医保参保和缴费工作仍按原规定由村居或学校统一受理后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站办理,缴费人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集中办理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我局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村)委会]参保缴费指南(2020医保年度) 2.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指南(2020医保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