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关于公布2020社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揭医保[2020]37号 2020-06-29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产业园、空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20]3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公布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告》(揭市统[2020]24号),现将我市2020社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公布如下: 一、2020社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 二、我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执行标准为3281元(即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68元的60%),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执行标准为16404元(即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68元的300%)。 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揭府[2017]6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每社保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执行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省市文件规定联合发文公布。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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