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屋附录一:财务报表格式 税 屋附录二: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示 一、职业年金基金收缴环节 (一)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 1.经办机构收到职业年金基金缴费并存入归集账户。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2.接受税务机关征缴且款项经国库划入归集账户的情形。 (1)资金存入国库时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国库存款(按照取得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2)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 贷:国库存款 (3)按规定国库存款直接转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上解上级支出(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 贷:国库存款 上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 贷:下级上解收入 3.接受税务机关征缴且款项直接划入归集账户的情形。 (1)税务机关按规定将收缴资金直接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2)税务机关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资金直接划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上解上级支出(按照取得的凭证所列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上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下级上解收入 (二)经办机构实际收到记账方式下拨付资金记实的缴费本金及利息。 采用记账方式缴纳单位缴费的,经办机构在收到记实资金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二、经办机构取得归集账户资金利息 经办机构取得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存款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 贷:利息收入 三、经办机构按规定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 (一)上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基金归集的资金。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下级上解收入 (二)下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 四、委托投资(仅适用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一)经办机构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时。 借:委托投资——本金(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 贷:归集户存款 (二)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时。 借:委托投资——投资收益(按照通知所列的收益金额) 贷:委托投资收益 (投资损失做相反分录) 五、待遇发放(仅适用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一)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机构下达待遇发放指令时。 借:暂付款(按照应支付的待遇标准) 贷:委托投资——本金/投资收益 (二)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待遇支付资金拨付相关通知时。 借: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按月支付待遇 ——一次性购买商保 ——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 贷:暂付款(按照通知所列的支付金额) 六、跨地区、跨系统账户转移 (一)各级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对象跨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时。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转移收入 (二)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因参保对象跨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向受托机构下达基金转出指令并支付款项。 借:转移支出 贷:委托投资——本金 (按照参保对象个人账户本金全部余额) ——投资收益 (按照参保对象个人账户投资收益全部余额) 七、其他业务事项 (一)管理费支出。 中央和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等市场化运营机构支付管理费时。 借:管理费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二)收到风险准备金补亏时。 中央和省级职业年金基金收到风险准备金补亏。 借: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贷: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八、期末结账 期末,将各收入类、支出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结余类科目。 借:社会保险费收入 利息收入 委托投资收益(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转移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贷: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转移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市县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管理费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其他支出 一般基金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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