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字[2009]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23
摘要: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93号         2009-10-23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适应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统一规范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每月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

  二、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设区城市或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工资确定。

  三、本文自文发之日次月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