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琼工商个字[2011]28号 2011-12-07 税屋提示——依据琼市监注[2019]2号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5号),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的管理企业。 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授权可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制。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50人以下。 五、有限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及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出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每个法人股东(合伙人)的认缴注册资本(出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每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认缴注册资本(出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有限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八、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东(合伙人)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出资管理规定认缴注册资本(出资)。其中,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首次出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出资管理规定执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缴付资本须按有关程序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九、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须向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备案,并到备案认可的托管银行开设账户。 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未取得省金融办备案之前,经营范围后面括号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的字样;取得备案之后,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营范围,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一、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住所仅限于写字楼等用于办公经营的场所。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可以与其管理企业使用同一住所。 十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对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完全知晓”。 十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注册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提交文件材料。 十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指导意见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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