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4]139号 2004-03-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地[2007]22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纳税等级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土地纳税等级的具体范围 (一)三级土地调为二级土地的地区:光华路、新东路、工人体育场东路、东大桥路、中关村大街、复兴路自五棵松以东翠微路以西路段、大柳树路、皂君庙路。 (二)四级土地调为三级土地的地区:安定路、北辰东路、北辰路、惠新西街、惠新东街、樱花西街、樱花东街、惠忠路、农展馆南路、朝阳公园南路、海淀南路、知春路、苏州街、北苑路自五环以南路段、安立路自五环以南路段。 (三)五级土地调为三级土地的地区:惠忠北路、大屯路。 (四)五级土地调为四级土地的地区:酒仙桥路、朝阳路自青年路以西的路段;鲁谷社区所辖行政区域。 二、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仍按四级土地掌握。 三、顺义区五级土地范围明确为:北及东北至减河、东至潮白河、东南至顺平东路;南至顺平路及顺平西路、西至七分干渠所围地区以内。 四、上述调整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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