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4]1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25
摘要:为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纳税等级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4]139号            2004-03-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纳税等级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土地纳税等级的具体范围

  (一)三级土地调为二级土地的地区:光华路、新东路、工人体育场东路、东大桥路、中关村大街、复兴路自五棵松以东翠微路以西路段、大柳树路、皂君庙路。

  (二)四级土地调为三级土地的地区:安定路、北辰东路、北辰路、惠新西街、惠新东街、樱花西街、樱花东街、惠忠路、农展馆南路、朝阳公园南路、海淀南路、知春路、苏州街、北苑路自五环以南路段、安立路自五环以南路段。

  (三)五级土地调为三级土地的地区:惠忠北路、大屯路。

  (四)五级土地调为四级土地的地区:酒仙桥路、朝阳路自青年路以西的路段;鲁谷社区所辖行政区域。

  二、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仍按四级土地掌握。

  三、顺义区五级土地范围明确为:北及东北至减河、东至潮白河、东南至顺平东路;南至顺平路及顺平西路、西至七分干渠所围地区以内。

  四、上述调整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