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部分废止] 浙政发[1992]349号 1992-11-23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发[200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规定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政策,取消对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
现将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大力发展基础教育的重要措施,希望各地和各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以保证我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我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89、1990、1991年分别征收了14365万元、16585万元、22502万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已成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可靠来源,补充了国拨教育经费的不足。但是,从全省情况看,发展还很不平衡,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征收责任不够落实;征收部门不太明确;征收比例过低。1991年农民承担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占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0.6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低于华东多数省的比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证在“八五”期末完成改造中小学破旧校舍任务,按规划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 1.征收范围和计征率。乡(镇)、村办工业企业(包括联营、个体企业等,下同)按销售收入的0.4-1%计征;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或定额计征(商业、供销企业的批发业务减半计征);农、林、牧、副、渔业等,按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5-2%计征。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计征率。 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也必须缴纳教育事业费附加。 2.征收部门和办法。年初由县、市人民政府按乡(镇)下达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计划。对乡(镇)、村办企业,联营、个体企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应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基层财税部门负责直接征收。农、林、牧、副、渔业等应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基层财税部门、乡(镇)财政组直接征收;或由基层财税部门、乡(镇)财政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征收。 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使用管理 1.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是实施义务教育、发展基础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新建、扩建、改建、修缮中小学校舍,增添教学设备(包括教学仪器、电教、图书、音体美和劳技课教学设备、课桌椅等),补充中小学民办教师工资、补助工资、福利以及民办教师老有所养经费,补充中小学经常性公用经费等。各县、市可以在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收入中,统筹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老区、贫困地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制定。 2.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基层财税部门应将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按月及时全额上交到县、市财税局,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专户;由县、市财税局全额划拨给县、市教委(局);县、市教委(局)在提取统筹费后再返回给各乡(镇)财政组,转入乡(镇)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专户,由乡(镇)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连同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等经费,统筹安排使用。 为调动部门和乡(镇)的积极性,凡完成年度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计划的部门和乡(镇),可以提取1%的代征业务费,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3.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统筹部分的使用,由各县、市教委(局)负责提出方案,经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下达计划。 4.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占用或移用,违者除坚决退赔外,应追究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市教委(局)和财税局每年要做好分乡(镇)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计划的测算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各乡(镇)按照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征收数,分别下达指标到村,逐级落实责任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要列入乡(镇)干部和税征员的岗位考核内容,教育、财税、工商、交通、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广泛宣传,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