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1]7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5
摘要:将全省性、跨区域的重大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调查监测评价工程的组织实施,全省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定位基准站和测量标志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建设,全省性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73号      2021-11-1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市县指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央改革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区域均衡、财力协调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强的自然资源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省性、跨区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全省性基础测绘、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跨区域的重大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调查监测评价工程的组织实施,全省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定位基准站和测量标志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建设,全省性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开展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调查监测等具体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确权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省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直接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直接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确权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政府受上级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 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省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全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省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省性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受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的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有关生态补偿的具体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省域生态安全具有核心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省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石漠化防治、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廊道建设、林业碳汇发展建设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前期调查、工程管理、监测评估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省级负责的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省级负责的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全省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及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矿业权许可审批,绿色矿山建设,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与保护,全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及粮食产能提升、油茶等在全省具有典型示范试点作用的林业草原领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草原领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全省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保障体系建设,全省性、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省级直接管理和省级与市县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地质灾害与林业草原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与林业草原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地质灾害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防治及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市县地质灾害与林业草原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省级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建设,研究制定省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执行情况的督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级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县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市县级科研平台建设和市县级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强化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落实,要与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有机衔接、协同推进、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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