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发[2021]1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14
摘要: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1]18号      2021-09-14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团委: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风险,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共青团四川省委

2021年9月14日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五)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从业单位提供的参保申请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从业单位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支付下列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从业单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单位可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办法,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互助共济功能,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印发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暂行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五)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二、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是否缴费?

  《暂行办法》明确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如按照《暂行办法》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则由从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暂行办法》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从业单位提供的参保申请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从业单位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暂行办法》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五、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超龄等从业人员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暂行办法》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与其他参保工伤职工相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有: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8.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劳动能力鉴定费。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从业单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暂行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暂行办法》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办法,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