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津政发[2004]67号 2004-06-26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市与区县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下划大型企业税收收入 将发电、卷烟、汽车发动机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由市级固定收入改为市与区县分享收入;将上述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作为区县固定收入(下划区县税收的企业名单附后)。 二、提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县分享比例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除外),由市与区县按50)U50比例分享,改为市与区县按25)U75比例分享。调整后的增值税中央、市和区县分享比例分别为75)U6.25)U18.75,企业所得税中央、市和区县分享比例分别为60)U10)U30。 三、下划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将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除外),由市与区县分享收入,改为区县固定收入。 四、明确新建大型企业的收入归属 将国家批准立项、市里统一组织建设的大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作为区县固定收入。除上述企业以及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邮政通信、高速公路、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外,凡由区县招商引资、组织建设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全部纳入市与区县分享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一律作为区县固定收入。 五、确定市财政对三区财政收入分享办法 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开发区每年按地方税收收入12%的比例上解市财政,原按地方实得财力12%的比例上解市财政的规定停止执行;保税区和市高新区以2003年地方税收收入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每年按12%的比例上解市财政。 六、明确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 对符合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在保证有关区县上年收入基数的前提下,按照各连锁店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占连锁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或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定期将收入全额划转给连锁店所在区县金库。不实行统一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另行制定。 七、重新核定财政收入基数和定额上解、定额返还数额 以2002年决算收入为基础,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划分收入范围,核定区县财政收入基数,并据此调整各区县的定额上解和定额返还数额。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津政发[2003]98号)中,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附件:下划区县税收的企业名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下划区县税收的企业名单 1.天津市津安热电有限公司 2.天津第一热电厂 3.天津市三源发电有限公司 4.天津市热电公司 5.天津军粮城电厂 6.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 7.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天津大港发电厂 8.天津华能大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9.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0.天津大唐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1.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2.美孚石油(天津)有限公司 13.壳牌(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4.天津东方石油有限公司 15.埃索(天津)有限公司 16.天津卷烟厂 17.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原天津市第三煤气厂) 18.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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