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条款修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11-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审核建筑安装单位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包含质量保证金。对于开发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未开具发票或未付款的,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入成本并加计扣除。”修改为“审核建筑安装单位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包含质量保证金。对于开发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建筑安装单位未开具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入成本并加计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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