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01号 1999-12-30 近来,一些市县反映,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财政管理情况,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财政部门在预算内拨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税;财政部门在预算内不拨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其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1999年12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