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船形建筑物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1998]83号 1998-10-12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船形建筑物投资是否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随地税发[1998]1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规定,“对所有零税率项目,凡自竣工决算之日起2年内或在建设期间改变用途(包括已转让、出售的),一律要重新审核,确定税率,补征税款。”你市“白云湖水上娱乐中心”建筑物虽经有关单位鉴定为趸船,但未起到趸船的作用,而在规定期限内改变了用途,主要从事餐饮、娱乐服务业,因此该建筑物应按实际用途及适用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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